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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以下称《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探索建立面向国际的高标准规则体系为重点,按照先行先试、协同推进、法治引领的原则,大力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粤港澳经济合作新模式和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并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切实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将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二、功能布局
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共116.2平方公里,涵盖广州南沙新区片区60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区28.2平方公里,珠海横琴新区片区28平方公里。
广州南沙新区由海港区块、明珠湾起步区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组成,重点发展航运物流、特色金融、国际商贸、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由前海区块和蛇口区块组成,划分为前海金融商务区、深圳西部港区、蛇口商务区三个功能区,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世界服务贸易重要基地和国际性枢纽港。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由临澳区块、休闲旅游区块、文创区块、科技研发区块、高新技术区块组成,重点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商务金融服务、文化科教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建设文化教育开放先导区和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打造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载体。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加快构建与国际高标准对接的投资贸易规则体系。
围绕投资贸易便利化,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体系,在市场准入、贸易规则、知识产权、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率先构建符合国际惯例、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1.实施内外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同步实施内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2.开展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贯彻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国办发〔2015〕24号),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安全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明确外资安全审查的发现识别机制和工作流程。以“严格申报范围、便利审查过程、强化后续监督”为基本原则,制定相关制度安排和规定,建立反垄断审查协调工作机制。
3.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涵盖海关、检验检疫、外汇、边检、海事等管理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加快电子口岸平台建设,推进便利化通关模式与“单一窗口”的衔接、融合。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使用统一的数据、技术和接口标准。借鉴国际知名自由贸易园区管理运营经验,开展口岸综合监管方案研究,探索以“单一平台”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4.创新原产地签证与管理模式。构建灵活便利的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原产地签证模式,实现备案签证一步到位。培育非官方签证机构,开展非优惠和转口证书的签证试点,拓展原产地签证渠道。对于经广东自贸试验区中转出境的货物,优化中转货物签证服务。实行“原产地预确定”等报关预审核制度。
5.探索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标准。积极研究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口岸监管机制,争取在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一体化通关管理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零售进出口贸易统计等方面先行先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和业务管理系统,推行新型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研究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及保税备货商品便利化进境检验流程。改革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式,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系统建设。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6.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机制。建立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推进国内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商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推动设立广东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争取国家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试点。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7.建设国际人才港。依托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促进跨境跨国人才交流合作,积极打造群英荟萃、文化多元、和谐包容、政策开放的国际人才港,率先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研究制订广东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为港澳及外籍人才提供签证、停居留便利。争取国家授权广东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技术移民制度。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港澳及外籍高层次人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设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专区。探索港澳及外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直接从业(执业)。建立健全以创新业绩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人才奖励制度。
8.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和商事调解机制。依托中国自贸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创新仲裁服务模式,针对广东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需要,筹建广东自贸试验区金融仲裁、航运仲裁、高科技和知识产权仲裁等专业化平台,整合专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成立粤港澳商事联合调解中心,并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商事调解工作机构。
9.完善权益保护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和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探索开展环境影响、危险危害因素评价分类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鼓励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
10.强化立法保障。推动开展广东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立法调研、起草、送审等各项工作。用好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市的地方立法权,逐步建立与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发展相适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公共服务等规则和指引体系。
11.加强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研究。发挥科研院所、商业机构等智库作用,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政策研究机构,协同开展政策研究。开展针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中美投资协定(BIT)、服务贸易协定(TISA)及其他自由贸易区投资贸易规则研究,探索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又能引领我国未来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
(二)建设依法规范行政体系和公平竞争市场机制。
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以社会信用体系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建设覆盖全区、联通各领域的数据收集、分析、运用信息共享平台,着力打造智慧广东自贸试验区。
12.建立行政权责清单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政府职能边界,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向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下放或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推进行政审批管理标准化,实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推行一体化行政审批廉政监督机制,实行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省市联网的行政审批监察系统。
14.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广东自贸试验区企业注册登记实施“一证三号”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并与相关业务系统对接,探索逐步实现企业登记全流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探索在全国率先推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实现商事主体办事“一卡通”。
15.探索“互联网+”行政服务新模式。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完善广东自贸试验区网上办事系统,实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对接,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在线申报,争取实现行政审批无纸化办理。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探索建设移动网上办事大厅。为进入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企业配置专属网页,主动提供“一网揽尽”全方位的服务。建立广东自贸试验区电子办税平台,打造全流程的“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网上涉税服务。
16.建设智慧自贸试验区。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打破政府各部门“信息孤岛”,集中串联各政务信息平台,加快构建集政务信息公开、投资项目审批、社会事项办理、政府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的广东自贸试验区大数据应用平台。不断扩展平台覆盖面,整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民生服务等各方面信息数据资源,重点推动公共信息数据资源综合利用,并向社会开放。
17.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建立与省市信用平台对接的广东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信用公示平台。以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为基础,逐步向公安、税务、社保、水电气、通信、口岸监管等相关数据库拓展,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查询服务,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实施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息抽查等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信用公示平台,建立和实施“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和约束联动机制。探索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公共征信体系建设,发展市场化大数据征信产业。
18.建立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开展重点领域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利用物联网技术,探索对重点商品流通、企业运营等实行物联网溯源管理制度。以商务诚信为核心,在追溯、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强化全流程监管。
19.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相对集中执法事权,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建设广东自贸试验区综合执法信息平台,集执法信息公示、网上执法办案、联勤联动指挥、综合执法监察等功能于一体,实现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20.建立市场监管公众参与机制。健全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的作用,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资金扶持等相关制度和标准,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建立行政咨询体系,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成立专业咨询委员会,制订行政咨询委员会制度规范。
(三)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合作平台。
发挥广东地处我国与东盟、南亚合作版图中心地带的独特地缘优势,依托广东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往来密切的良好基础,创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机制,打造“一带一路”重要的国际贸易门户、对外投资窗口、现代物流枢纽和金融服务中心,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在“一带一路”尤其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的重要枢纽节点作用。
21.建设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门户。发挥香港连接全球市场网络和澳门辐射葡语国家市场的优势,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往来。强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品中转集散功能,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品展示、销售、采购中心。鼓励企业建设面向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储配送基地,支持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
22.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关检合作。争取国家支持,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试点,探索建立与沿线国家口岸部门查验结果互认机制,探索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监管合作新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23.打造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交往平台。探索建立沿线港口城市间的联络机制和会商机制。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葡语系/西语系国家经贸合作平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探索建立海洋资源交易所、海洋新能源合作基金、海洋生物产业基地、科技研发中心等产业合作平台。
24.建设“一带一路”物流枢纽。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空港的联动作用,着力推进水陆空铁多式联运。加强与国内外各航运中心港口的协作,增开国际班轮航线。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相对接,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25.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海员中心”。推动成立“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海员中心”,并开发集海员培训、考试、注册、就业和国际交流合于一体作的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将国际先进的船舶管理经验与内地海员人才优势相结合,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海员外派基地,打造“中国海员”高端服务品牌,拓展国际海员市场。
26.强化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跨境金融服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推动人民币作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跨境大额贸易计价和结算的主要货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并购提供人民币投融资服务。探索将境外产业投资与港澳资本市场有机结合,鼓励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开展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金融资产交易。
27.联手港澳打造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窗口。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强与港澳的交流合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高标准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等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四)打造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称CEPA)框架下,在广度上拓宽粤港澳合作领域,进一步取消和放宽港澳投资者准入限制;在深度上创新粤港澳合作机制,在规则标准对接、项目资金互通、要素便捷流动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粤港澳联手参与国际竞争的合作新载体。
28.制定港澳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落实《总体方案》对港澳扩大开放措施的基础上,推动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在现有对全球投资者负面清单的基础上,梳理对港澳服务提供者更开放的措施,在CEPA框架下制定港澳投资负面清单。
29.规划建设港澳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区域布局,在南沙新区片区探索引入港澳规划设计,粤港澳联合开发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前海蛇口片区实施深港合作“万千百十”工程,建设香港优势产业十大聚集基地;横琴新区片区建设粤澳中医药产业园,建设特色产业聚集区。
30.先行先试推进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衔接。借鉴港澳服务行业协会管理机制,探索与港澳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相衔接,强化行业自律。探索与港澳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对接,推动港澳国际航运高端产业向内地延伸和拓展。针对与港澳市场监管执法标准差异问题,研究制订与港澳市场经营行为差异化责任豁免目录。推动跨境数字证书在政务、商务领域的应用。
31.建设粤港澳创新型产业发展基地。加强与港澳科技合作,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积极承接和孵化港澳科技项目,推动粤港澳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技术转让平台,引进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基地。支持粤港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联合组建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
32.支持港澳专业服务业拓展内地市场。支持港澳检验检测计量、会计、律师、建筑设计、医疗、教育培训、育幼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推动粤港澳检验检测计量三方互认,逐步扩大粤港澳三方计量服务互认范畴,探索推行“一次认证、一次检测、三地通行”,并适度放开港澳认证机构进入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认证检测业务。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发展高端医疗服务,率先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转诊合作试点。设立港澳独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将其招生范围扩大至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不包括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33.促进粤港澳专业人才集聚。争取国家授权允许港澳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率先直接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涉外涉港澳业务,并逐步扩展职业资格认可范围。探索通过特殊机制安排,推进粤港澳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研究制定支持港澳专业人才便利执业的专项支持措施。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会保障与港澳有效衔接。争取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地人才赴港澳“一签多行”。建设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创业基地,为港澳专业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孵化器服务。
34.促进粤港澳服务要素便捷流动。推动粤港澳投融资汇兑便利化,促进粤港澳三地跨境支付服务,实现粤港澳资金更加便捷流动。支持建设广东自贸试验区至我国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的直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降低广东自贸试验区与港澳的通信资费水平,建设与港澳互联互通的信息环境。加快研究制订便利澳门机动车进出横琴的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实施相关便利进出政策。探索建立广东自贸试验区游艇出入境便利化监管模式。指导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试点工作。
35.推进建设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加快推进粤港、粤澳通关监管合作。建立粤港、粤澳通关合作机制,加快电子平台建设,推进三地信息互换和执法互助,进一步提高粤港、粤澳通关便利化水平。创新粤港澳快速通关模式,支持粤港澳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支持深港物流跨境快速通关,开展珠澳两地小商品快速通关模式试点。
(五)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
依托珠三角地区庞大的贸易体量、世界级的海空港物流枢纽和连接全球的贸易网络,积极发展新型贸易业态和商业模式,在建立适应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的管理体制方面先行先试,培育若干千亿级产业集群,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为我国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36.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统筹规划广东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布局,明确发展定位和方向。研究制定广东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办法。推动建设贵金属、粮食、石油、农产品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创新资本、外汇、实物交割等监管模式,建设集大宗商品交易、结算、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交易平台,努力构建国际商品交易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允许境内期货交易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支持港澳资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37.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积极向国家申请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新建一批仓储物流设施,加快建成集保税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引进超级中国干线,打造和香港机场联网的跨境商品大通道。研究设立国际邮/快件监管中心。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离岸数据中心及国际服务基地等项目建设。
38.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积极推动保税展示交易、供应链管理、商业保理、整车保税中转、大宗商品延迟交付等新型贸易业态和商业模式在广东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完善适应其发展需求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建设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跨境商品直购店),建立与海关监管系统对接的保税展示交易信息系统,研究建立支持消费品进口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提高检验监管效率。
39.推动融资租赁产业集群发展。打造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探索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组建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要素交易平台探索开展跨境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搭建境内资产和境外资本的对接互通平台。制定内外资融资租赁行业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及监管部门、最低注册资本金、租赁物范围、监管标准等。
40.建设平行进口综合商贸平台。落实广东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建立平行进口汽车交易与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形成以高端汽车为特色的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中心。推动建立完善汽车平行进口质量三包和售后服务体系。有效整合国内外汽车生产、流通环节资源,引入电子商务、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参与管理,加强企业资信评估,研究探索将平行进口贸易方式拓展至其他高端商品领域,打造交易、服务、检测、保障、管理一体化的平行进口综合商贸服务基地。
41.建设珠三角加工贸易综合服务中心。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高端要素集聚优势,搭建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争取国家出台外汇管理、税收和投融资便利化综合扶持措施,吸引跨国公司入区设立加工贸易结算平台,推动加工贸易结算中心建设。引导珠三角加工贸易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开展自主品牌小订单出口,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推进企业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检测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
(六)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
进一步夯实航运基础设施,完善集疏运体系,扩大航运业对外开放,促进航运服务高端要素聚集,推动邮轮母港建设和配套产业集群发展,建设国际性枢纽港,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物流枢纽和亚太地区航运综合服务平台。
42.完善港航基础设施建设。抓紧推进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四期码头建设,建成投产一批10万吨级及以上集装箱泊位。推进南沙港铁路、沙仔岛近洋码头、龙穴南江海联运码头建设,拓宽南沙港区至珠江口段出海航道。建立与世界级航运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力争南沙港2015年新开辟10条外贸航线。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二期规划建设,推动深圳西部港区资源整合。启动铜鼓航道拓宽升级工程,提升西部港区、大铲湾港区作业能力,建设高标准、自动化、智能化、绿色低碳的现代化示范集装箱码头。
43.扩大航运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开展中转集拼业务,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降低外资航运企业准入门槛,允许设立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扩大“方便旗”邮轮业务范围,制定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和其他国内运输业务办事指南。
44.试点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制订广东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优化船舶营运、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推动航运企业、船舶经纪、航运保险、海事仲裁等航运要素汇集,提升航运综合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落户登记。
45.拓展高端航运服务功能。促进航运与金融互动发展,发展航运保险,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建立首家航运保险公司。发展航运电子商务,探索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开发与交易业务。支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取得交易、融资租赁、保险经纪、担保、商业保理等特许经营资质。支持广州市组建航运基金管理公司,在南沙片区设立航运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前海航空航运要素平台的功能作用,探索深港共建航运交易信息平台。
46.建设自贸试验区邮轮母港。推动蛇口邮轮母港码头、邮轮中心工程建设。加快制订南沙邮轮母港建设方案。积极争取在邮轮母港开设口岸免税店。探索发展围绕国际邮轮母港的新型文化娱乐休闲产业,将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邮轮母港基地。
47.建立便捷高效的海事服务体系。推进“海事诚信管理”制度。优化船舶进出口岸许可流程,实现船舶出口岸“零时等待”,许可证“即到即取”,提供“材料一次提交,多船一次办结”等优质海事服务。研究制定广东自贸试验区海事管理负面清单、权力清单。
(七)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围绕人民币国际化、资本项下放开、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促进投融资及汇兑便利化、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打造全国性和区域性重大金融平台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人民币离岸业务在岸结算交易中心,构建以人民币结算为主的大宗商品和碳要素交易平台,探索金融产品交易的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巩固和提升粤港澳区域在人民币国际化中的战略地位,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金融服务体系。
48.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创新本外币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构建符合广东自贸试验区实际的本外币账户体系,支持市场主体通过广东自贸试验区本外币账户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探索形成境内境外互动、本币外币互动、内企外企互动的人民币离岸业务在岸结算交易中心。
49.打造粤港澳人民币业务合作示范区。推动人民币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以人民币开展新设、增资或参股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便利和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资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开展日常经营活动,为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的人民币计价结算服务。探索开展境内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之间的贸易融资等信贷资产的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业务,拓宽人民币跨境金融交易渠道。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50.推动跨境人民币融资。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用好用活现行政策,通过境外放款、跨境借款、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方式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鼓励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研究探索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融资。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按照实际需要在一定额度内与港澳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
51.加强与境外及港澳金融市场合作。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具有直接投资业务的港澳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并以筹集资金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股票,推动相关政府部门简化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境外发债的审批流程和手续,争取提高企业的发债规模。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将发行股票和债券所筹本外币资金根据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调回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使用。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在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
52.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公司、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适时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积极争取降低港澳资保险公司进入广东自贸试验区的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支机构,对进入广东自贸试验区的港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港澳保险中介机构,适用与内地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相同或相近的监管法规。推动港澳资机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53.放宽港澳金融服务业务范围。在CEPA框架下,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探索研究港澳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资质良好的信托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54.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券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可意愿结汇,进一步提高对外放款比例。发展外币离岸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开展外币离岸业务,允许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
55.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对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跨国公司取消跨境收支规模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一步简化业务管理程序,允许银行为跨国公司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在现行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业务准入门槛,简化办理条件,便利更多跨国企业集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56.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和个人跨境金融服务。支持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积极推动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外汇代兑换点发展,便利港元、澳门元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兑换使用。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逐步推进粤港澳三地支付服务同城化建设。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执行统一标准,打造金融IC卡刷卡无障碍示范区,率先实现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一卡通”。
57.建设全国性重大金融创新平台。积极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探索和研发其他新型期货交易品种。争取国家支持,推动省内大型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科技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机构。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试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争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推动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58.建设区域性重大金融创新平台。支持在南沙新区片区发起设立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交易中心,发展大宗商品仓单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在前海蛇口片区设立广东自贸试验区金融仲裁中心。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有限公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新区片区设立新三板区域中心。推动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升级为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业务。研究设立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重点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以及跨境知识产权交易等特色业务。争取尽快研究设立创新型互联网保险平台,设立再保险中心和深圳保险交易所。
(八)完善配套监管及税收环境。
创新口岸监管模式,建立口岸管理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三互”合作机制。积极争取与广东开放型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相关税收政策,为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59.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比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监管模式,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创新监管查验机制,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支持横琴继续探索创新”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实行”原产地预确定“、”预归类“、”预审价“的报关预审核制度。实施国际多式联运,建立广东自贸试验区与区外陆路口岸跨境快速通关模式,实现保税港区与一线口岸无缝对接。
60.推进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创新。研究制定广东自贸试验区分线管理模式,优化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合理划分一线二线职能。实施“智检通”口岸通关模式。研究制定进出口货物预检验制度,在特殊监管区域全面推行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制定广东地区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实施方案。深化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管区建设,探索集中查验监管措施。推行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流转货物免予检验和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拓展采信第三方检测机构结果的试点范围,推动检验检测计量第三方检测结果互认。
61.完善自贸试验区海事管理模式。研究分析广东自贸试验区水域船舶航行安全与防污染规律,调整相关监管力量,实现水域网格化管理,开发“广东自贸试验区海事智能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创新海运危险货物管理方法,推行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查验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危险货物申报“零时等待”。研究制定广东自贸试验区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规划和应急管理制度,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协调体系。
62.优化自贸试验区税收政策。抓紧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税收政策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积极争取启运港退税试点。推动落实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制定并落实广东自贸试验区“办税一网通10+10”等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加快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在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工作分工,确保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顺利推进,并加强总结评估,尽早推出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相关地市、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切实承担起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试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各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加大制度创新力度,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各片区要相互借鉴、互促共进,形成既各具特色又协同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定期向省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要加大督导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广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政策举措的解读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渠道宣传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引导和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