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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的跨境使用,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支持广东南沙、横琴新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沙、横琴新区是指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全部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在南沙、横琴新区注册成立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以及参与南沙、横琴新区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广东省辖内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地区银行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在广东省辖内设立、为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提供资
金结算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从港澳地区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南沙、横琴新区的区内生产经营、区内及境外项目建设等业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 根据本办法对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根据南沙、横琴新区的建设发展需求以及港澳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总规模,并实行余额管理。
第八条
试点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贷款意向书、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等。
第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凭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为试点企业办理相关开户和资金汇划等手续。原则上,试点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应通过原贷款结算银行办理还本付息。
第十条
试点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贷款资金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非自用房 产,不得用于除借款人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委托贷款。
第十一条
港澳地区银行向试点企业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期限、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应在境内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收入及还本付息。该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遵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项原则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相关业务,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报送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账户开立、资金收付等业务信息,并切实履行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依据本办法组织对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依法合规办理业务。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可以暂停其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