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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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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国家战略新区,打造粤港澳合作新载体和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授予南沙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前,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依法实施)。具体由省编办会省有关部门以负面清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广州市人民政府为报备关系。 
  二、加大对南沙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三)2012-2016年,省财政将来源于南沙区的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2011年基数部分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南沙区,专项用于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南沙新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省级部分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由南沙新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规定,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经济补偿以及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等相关支出。 
  (五)对南沙新区上划省金融保险营业税超2014年基数部分,按超过基数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专项用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 
  上述(三)、(四)、(五)所列三项财政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补助。 
  (六)南沙新区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省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规模和扶持项目范围内从现有相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支持南沙新区开展金融创新 

  (七)支持在南沙新区设立粤港澳金融合作示范区,全面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国际金融、科技金融、融资租赁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 
  (八)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港澳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推动有关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并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九)支持南沙新区、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开展与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扩大开放相适应的金融创新;支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投融资业务;拓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十)支持开展航运和海洋工程金融业务创新与试点,组建航运产业基金、航运金融租赁公司、海洋工程装备金融租赁公司、航运保险机构。支持开展保险市场业务创新,开展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公司试点。 
  (十一)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将法人机构注册地或国际性、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落户南沙新区。 
  (十二)支持省内各金融机构在南沙新区加快网点建设,大力发展新区村镇银行,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在南沙新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支持试点设立民营银行。 
  (十三)支持南沙新区建立碳期货交易市场,开展碳期货交易业务;支持省属交易平台在南沙新区集聚发展,推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所试点。 
  (十四)支持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在南沙新区建设跨境贵金属交易市场,面向国际市场推出人民币计价的跨境贵金属交易产品。以贵金属交易中心为平台,调动和利用港澳及世界贵金属资源,积极拓展白银等商品类贵金属交易,条件成熟时推出钻石等名贵珠宝交易。 
  四、支持南沙新区创新土地和海洋管理制度 

  (十五)将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沙新区建设项目(跨南沙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除外)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下放南沙新区。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继续对南沙新区予以倾斜支持。 
  (十六)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土地管理改革综合试点;在南沙新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强化规划实施的动态管理;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建设用地审批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实施。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村集体留用地开发模式,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村集体经济股份固化等试点工作。 
  (十七)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土地金融政策创新试点工作。鼓励南沙新区开展土地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试点,对产业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和地价实行差别化管理。支持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开展多币种信托基金试点。 
  (十八)支持南沙新区用海用岛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围填海和用海岛项目申报程序。 
  (十九)探索开展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支持南沙新区海域物权制度改革,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制度,探索建立海域物权二级市场。支持南沙新区开展用海管理与用地、供地管理衔接试点,填海所形成陆域直接按建设用地实施管理。 
  (二十)支持南沙新区重大用海项目建设,对重大项目用海的围填海计划指标给予倾斜。 
  五、支持南沙新区构建区域交通枢纽 

  (二十一)支持南沙新区打造连接珠江口东西两岸城市群的区域综合交通枢纽,将庆盛、万顷沙交通枢纽及重要交通通道纳入国家及省相关规划。积极推进广中珠澳城际铁路、湾区东线城际铁路的规划研究工作。优化完善深茂铁路、中山-南沙-虎门城际轨道、肇庆-南沙城际铁路等站场方案,支持深中通道项目立项建设。加快建设南沙新区与广州中心城区快速轨道交通。 
  (二十二)支持南沙港区发展江海联运、铁海联运。争取在2015年上半年开工建设广州南沙港铁路,支持省内二类口岸和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与南沙港区联运对接,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广州港深水航道拓宽工程建设,推动珠江口及珠江沿线港口群资源整合。 
  (二十三)适时研究推进南沙公务机场建设。 
  六、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 

  (二十四)加快推进南沙新区与港澳地区服务业合作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CEPA(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积极探索港澳机构合资、合作、独资开展出版物发行出版、版权交易等业务,在涉外、涉港澳营业性演出、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支持探索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娱乐、影视等经营场所,积极发展新媒体与全媒体。支持建设南沙滨海休闲体育圈。 
  (二十五)率先落实CEPA框架下运输、物流、货物检验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实行贸易便利化、航运服务、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先行先试政策,设立免税商品购物区。 
  (二十六)争取国家支持南沙保税港区发展境内外维修、保税货物出区展示展销、融资租赁、期货交割等新型保税服务业务以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建设国家服务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二十七)争取国家支持,允许港澳专业人士直接在南沙新区从业(执业),探索实行职业技能“一试三证”模式(考生通过一次鉴定考核后,可同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港澳官方资格证书及国际权威认证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十八)支持南沙新区集聚国际教育和国内外高端医疗资源。支持南沙新区开展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综合改革试验,探索创新与港澳及国际知名高校合作办学模式,引进高水平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办学。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支持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南沙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及独资医院,允许省属知名医院以品牌和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在南沙合作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高端医疗服务产业。 
  (二十九)支持南沙新区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咨询、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测量、测绘和建设等领域对港澳地区扩大开放。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有关部门及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 
  (三十)以穗港澳合作为纽带,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试点开展离岸数据服务,将南沙新区打造成面向全球的数据服务先行区。除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外,推动与港澳地区共享空间地理信息、政务信息。 
  (三十一)争取国家在南沙新区试点,允许港澳地区具备执业资格的领队、导游人员在南沙新区的旅游企业从事领队、导游工作。 
  (三十二)重点扶持广州航运交易所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以及航运金融业,加快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搭建区域性航运交易平台。鼓励境外船员服务公司入驻南沙新区,建立船员外派公共服务平台。 
  (三十三)支持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南沙新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南沙新区的外资服务业企业的服务地域范围覆盖全省。省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优先考虑落户南沙新区,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效应。 
  (三十四)支持南沙新区主办或承办大型国际性会议以及商业旅游、展览、论坛、体育赛事和大型文化活动等对外交流事项。 
  七、支持南沙新区开展科技创新 

  (三十五)支持在南沙新区建设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区,优先考虑国家和省科技服务、智慧产业、装备制造、海洋产业、文化创意等重大创新平台和关键领域产业化项目在南沙布点。支持南沙新区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主体园区暨广州深蓝产业创新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工业技术研究院二期及广州市香港科技大学霍英东研究院。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南沙新区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三十六)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深化与港澳科技联合创新,鼓励联合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联合开展重大科技公关。支持在南沙新区设立面向港澳及海外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鼓励港澳科研组织在南沙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南沙新区企业参与粤港澳科技合作、省重大专项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推进广州市香港科技大学霍英东研究院的粤港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三十七)积极推动在南沙新区建设功能丰富、规范高效的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八、支持南沙新区实施绿色发展 

  (三十八)支持南沙新区创新管理模式,制定土地节约集约、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绿色交通等低碳生态指标体系,推广低碳技术。探索建立生态发展激励机制,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区、国家新能源示范基地和国家级节能环保产业园,把南沙建设成为规划一流、设施完善、生态和谐的现代化新区。 
  (三十九)引导周边区域主动按《发展规划》要求,在产业布局、项目安排、城市规划等方面与南沙新区形成有机衔接,促进周边区域与南沙新区产业、环境协调发展。 
  九、支持南沙新区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四十)优化口岸资源,完善口岸配套设施,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探索与港澳间人员往来便利化新措施,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南沙新区通关制度创新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积极为南沙新区工作人员出入境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具体办法由广州市政府牵头研究制定,省口岸办配合。 
  (四十一)支持南沙新区发展邮轮、游艇等现代旅游服务业,在南沙新区开展粤港澳游艇便利化通关试点工作,探索粤港澳地区游艇注册登记、牌照互认及出入境管理新模式,试点发展面向华南、辐射全国、着眼世界的游艇交易市场。 
  (四十二)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在泛珠三角区域内,选取符合条件的港口作为启运港,以南沙保税港区作为出口口岸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四十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南沙新区开展船舶登记政策创新,并在船舶进出口岸智能查验、船舶安全监管模式创新,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实现穗港两地船舶信息共享、进出港引航资源共享等机制,实现全程无缝船舶交通助航服务。简化南沙港区与香港葵涌码头船舶进出境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四十四)支持在南沙新区部分区域实行“分线管理”。推动商事登记制度等业务改革,创造南沙保税港区便利通关环境。在南沙新区口岸查验单位实行“三互”试点,实现口岸管理单位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立大通关协调制度信息共同享用,同一部门内部统一管理标准,不同部门之间配合监管执法、互认监管结果,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加快通关速度。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在南沙率先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简化省内不同关区与南沙保税港区之间货物往来手续,探索创新转关模式,增强南沙保税港区货源聚集与物流辐射能力。 
  十、支持建立粤港澳共同推进南沙新区开发合作机制 

  (四十五)将南沙新区发展纳入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年度会议议题,商讨粤港、粤澳共同推动南沙新区开发的重点工作,推动南沙新区成为CEPA先行先试和粤港澳海洋经济合作圈的重点区域。 
  (四十六)支持南沙新区创新与港澳合作机制,共同规划建设园区,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CEPA政策框架的基础上,设计园区政策框架,实施更大程度的先行先试和更高水平的开放政策,积极对接香港服务业,探索港澳主体参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便利化投资机制,打造自贸试验区升级版。 
  十一、支持南沙新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十七)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加快《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有关制度创新的落实,重点推动面向国际扩大服务业开放、金融改革创新、口岸监管模式创新、人才管理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社会管理服务创新等方面展开制度创新探索,率先形成可复制的改革试点经验。 
  (四十八)支持南沙新区率先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改革试点,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内资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四十九)支持南沙新区率先建立与港澳营商环境基本接轨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对接港澳的服务业市场准入、执业和监管标准,逐步替代对港澳CEPA项下服务业的前置性审批。 
  (五十)积极推动粤港澳法律服务合作,支持港澳法律服务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南沙新区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经批准设立的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南沙新区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邀可成为广州市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具体办法由省司法厅会有关部门及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 
  (五十一)支持在南沙新区规划选址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国家质检中心。支持国内外知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总部或地区分支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国际化交流,促进港澳与内地在中医药、建筑建材、食品及珠宝等检测认证领域的合作发展,探索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际互认。具体措施由省质监局会有关部门及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 
  (五十二)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探索在南沙新区开展试点设立法定机构,积极创新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机制。 
  (五十三)优先将进驻我省的国际组织、知名机构,尤其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地区合作组织和机构布局在南沙新区,在南沙新区规划建设广州新领事馆区,支持南沙新区在我省构建对外合作交流新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二、支持南沙新区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服务体系 

  (五十四)将境外组织、个人独资或与国内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委托给南沙新区。 
  (五十五)支持南沙新区开展居住服务改革试点,为在南沙新区稳定生活工作的港澳人士提供与户籍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并积极探索外来人口的户籍准入新政策,争取在南沙新区率先建立粤港澳公共服务共享体系。 
  (五十六)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支持在南沙新区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转移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指导意见和转移事项目录,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和公示制度,将更多的公共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五十七)支持在南沙新区试点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用记录平台,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行为规范,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五十八)支持南沙新区与港澳构建社会管理服务领域合作平台,建立多元合作机制,探索以专职为主体、专兼结合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支持南沙新区引入港澳社工专业人才。支持南沙新区向国家申请允许港澳个人或组织在南沙发起成立经济类、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南沙新区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民办社工机构或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允许港澳台人士担任在南沙新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负责人。具体办法由省社工委、省民政厅、省港澳办、省法制办会有关部门及南沙新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 
  十三、支持南沙新区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五十九)支持南沙新区作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推动建立南沙新区粤港澳人才工作联盟,创新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薪酬、激励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引进、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海外专业人才在南沙新区集聚发展。 
  (六十)试行聘用港澳高级管理人员到南沙新区担任业务助理或顾问。 
  (六十一)支持南沙新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南沙开发建设的特殊人才予以补贴。 
  (六十二)支持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与港澳特区政府部门及相关培训机构建立人才交流和培训机制,开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 
  (六十三)积极推进和扶持高水平、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先在南沙新区布局。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六十四)广州市作为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主体,要按照《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抓紧推进重点任务和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省加强对推进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统筹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省有关部门、广州市、相关地市和南沙新区参加,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统筹协调,解决南沙新区开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接,积极争取国家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广州市适时开展实施评估,并及时将实施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0日